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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以电子公文的形式行文,不再印发纸质公文。相关的图纸、档案等材料也应发送电子数据,确有困难无法形成电子数据的,应于电子公文发出的同时派人送达。

  第九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核对,对不能正常接收或发现发送错误的电子公文,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查明原因,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收到电子公文后,提出拟办意见呈领导审签。领导可直接审签电子公文,也可审签与该电子公文对应的纸质公文。

  第十一条 经领导审签需转各级行政机关处理的公文,以电子公文的形式发送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按照所接收到的领导批示及时办理。如需再转其它部门继续办理的,也应以电子公文的形式转办。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各类请示(或函)件,以电子公文的形式批(函)复。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代市政府草拟的各类文稿,经机关主要领导审签后,以电子公文的形式直接发送市政府办。

  第十四条 需社会周知的事项,通过互联网、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发布。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公开电子公文处理的过程状态(处理内容除外)。电子公文处理的过程状态包括处理部门、处理人以及处理时间等。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均可查询相关电子公文的处理状态,并发出催办或质询通知。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办理完毕后,由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自动归档保存。

  电子公文原则上由电子公文形成单位负责归档,各收文单位负责登记收文情况,以备查询。须收文单位办理或归档的文件,发文单位和收文单位都应当归档。联合发文,由主发单位负责归档。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制发或者接收的各类电子公文,可印制规定数量的红头纸质件归档保存,印制不限数量的黑头纸质件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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