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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推进管理性节能减排

  (一)完善节能减排工作制度。研究制订《石家庄市县(市)、区节能降耗工作制度》、《“双三十”单位节能降耗工作制度》、《重点企业节能降耗工作制度》、《重点行业节能降耗工作制度》、《重点节能项目工作制度》、《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工作制度》、《用能单位节能审计制度》等,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严格依法监督。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尤其是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以及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进行监督抽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曝光,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监察局负责)

  (三)加强能(电)耗调控。各县(市)、区要根据市下达的能耗增量,核定下达重点用能企业全年用能(电)量限定指标。坚持实行能(电)耗季度通报制度,对能(电)耗增长过快的地区和企业,及时预警调控。按照省统一部署,逐步推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负责)

  (四)强化环保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控、省控、市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做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省、市支持资金。(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五)改进统计制度。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实行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月报,加强预测预警,搞好统计分析,提高能源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探索并适时建立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充实基层统计人员,尤其是加强“双三十”县(市)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能力。加强氨氮、氮氧化物统计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推动落实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质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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