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建市级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乡镇、示范区县,认证基地面积应达到总量的70%以上。
第七条 申报程序
区县财政会同农业、水利、林业、畜牧部门选择推荐符合条件的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项目,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组织有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组织农业、水利、林业、畜牧部门进行审核验收,并根据审核验收结果确定奖补政策。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实行动项目库管理。市、区县各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标准化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市级不予扶持奖励。
第九条 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收回项目扶持奖励资金,并不再受理申报。
(一)虚报扶持奖励项目的;
(二)违禁使用农业投入品的;
(三)农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
(四)截留、挪用扶持奖励资金的;
(五)项目发生变化,不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的;
(六)没有实施农产品质量例行检测制度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
第十条 区县财政、农业、水利与渔业、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标准化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标准化生产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经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3月底前,将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