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市级认定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
(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绿色食品;具有国家认证资质机构认证的有机农产品、水产品;农业部登记认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三)市级认定的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乡镇、示范区县;
第五条 投入方式及标准。
标准化生产专项资金实行以奖化补的方式,奖补标准:
(一)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对认定为市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分别补助5万元、8万元、10万元。
(二)农产品质量认证。对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业部地理标志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三)创建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乡镇和示范县(区)奖励。对授予市级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乡镇的,奖励10万元;对授予市级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区县的,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十有”标准建设和认证农产品的包装标识等方面支出。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主要包括粮食、蔬菜(瓜)、畜牧、林果和水产,应具备如下条件:
1、基地必须实行“龙头+基地+农户”的产业组织形式;
2、基地生态环境良好,应符合农业部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相关产地环境标准;
3、基地应达到一定规模;
4、基地内实行“五统一”管理模式(统一生产标准、统一供种、统一用肥、统一用药、统一技术指导);
5、基地应具备十有标准。即有龙头带动、有生产技术规程、有产品认证、有检测设备或委托检测机构、有包装标识、有生产档案、有管理责任人、有技术负责人、有投入品专供制度、有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二)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认定,当年新认证(认定)并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