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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等关于印发《淄博市农业标准化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农业标准化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财农[2009]36号)


各区县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研究制定了《淄博市农业标准化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申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反映。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农业局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
淄博市林业局
淄博市畜牧兽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淄博市农业标准化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9]12号),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标准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标准化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及创建示范乡镇和示范县(区)的扶持奖励资金。

  第三条 农业标准化生产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共同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落实标准化生产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等;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报年度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和标准化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检查。区县财政、农业、水务、林业、畜牧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市级农业标准化基地认定、标准化生产示范乡镇、示范区县创建考核验收工作由市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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