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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加大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力度。贯彻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在城乡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提供适合残疾人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建立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带头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没有适合残疾人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到"十二五"期末,各类社会经济组织执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覆盖面达到90%以上。提高实际按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数比重,及实际吸纳安置残疾人就业比重。

  --加大鼓励兴办福利企业的政策力度。在执行好福利企业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积极向上反映和争取国家和省对福利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研究制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奖励政策,并实施按当地社会对残疾人的平均救助标准对福利企业予以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奖励办法。制订专门的政策措施,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特别是注重福利企业新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发展,切实增强福利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吸纳残疾人就业能力。

  --完善扶持残疾人创业政策。在现有扶持残疾人创业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残疾人创业资金支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免费培训、岗位补贴等政策力度,特别是通过免费教育、培养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成为有知识、有技能,能够满足市场需要的劳动力。抓好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到"十二五"期末,残疾人创业占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力争提高10%以上。

  --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残疾人。制订满足福利企业条件、安置残疾人单位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与服务目录,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扶持、失业保障、社会救助为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开办福利性工(农)疗机构,以锻炼、治疗、康复为目的推行精神、智力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非正规就业。实施盲人按摩行业扶助政策,保障盲人就业稳定。

  2. 健全特惠化的社会救助制度。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残疾程度的残疾人,特别是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困难家庭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住房、上学等方面,实行救助特惠化的制度性保障。主要措施:

  --完善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全面落实和推行无业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提高保障标准。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实施重残补贴金制度。探索建立没有就业的三、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的生活救助制度。

  --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制度。将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和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2倍低保标准内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逐步纳入医疗救助体系。

  --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现有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开展以康复指导、辅具适配、无障碍改造、康复知识普及为主要内容的康复服务"四进"家庭活动中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由政府给予补贴。实施重症精神残疾以及老年偏瘫等专项康复救助工程。

  --完善残疾人住房保障政策。残疾人家庭危房旧房优先翻建改造,确保"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城乡住房拆迁安置优先安排残疾人家庭并满足无障碍要求,确保通过实施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发放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形式,解决城镇低保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难。对下肢残疾人在供应住房时应优先安排在便于出行的楼层。

  --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对残疾学生接受公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实行免费教育。对接受各阶段教育、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学生,以及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待遇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助学金补贴;对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给予助学奖励,并逐步提高补贴或奖励标准。

  3. 健全专项化的社会保险制度。加大城乡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力度,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险。针对残疾人的特殊保险需求,建立健全专项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措施:

  --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险制度。将城乡所有残疾人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贫困家庭残疾人、农村"五保"残疾人、城乡残疾学生和儿童、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用由当地政府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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