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明确范围,落实资金。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09年12月31日。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资金筹集渠道,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25.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各县(市、区)审计、财政部门要在2011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省审计、财政部门要在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所有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核和认定工作。
26.明确主体,分类化解。在省审计、财政部门审计核定的基础上,省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核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作为各地政府债务。各地政府要按债务化解责任书要求,如期偿还结清核定的长期债务。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按规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单独列支化债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
27.落实责任,制止新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照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8.密切配合,有序推进。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上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各市、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财政、卫生、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资金筹集和债务偿还等工作,确保债务化解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关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将各项巩固完善政策贯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