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实行总额预付。一般诊疗费新农合报销部分按上一年门急诊人次乘以一般诊疗费的人均报销标准,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经新农合经办机构考核后,与门诊医药费用的报销部分一起定期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患者就诊仅支付一般诊疗费的自付部分。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地区,可以参照一般诊疗费的标准,合理确定按人头付费方式。
八、规范药品采购和回款程序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药品及时配送到位,确保药款及时支付。
20.划定时点,统一采购。省药品采购中心负责分片划定采购时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省规定的时点,统一提交采购计划,原则上每个月网上采购次数不得超过2次。特殊情况和急救药品不能及时配送时,可执行应急采购预案。
21.优化流程,及时回款。供货企业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及时将付款凭证统一递交至各县(市、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收到药品4日内完成验收入库与网上确认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登录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财政结算平台,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确认的入库信息,对收到的付款凭证进行网上审核与结算操作,每月定期对审核确认的药款全额支付。如药品账户资金不足,由县财政先行垫付,确保供货企业在药品验收入库后30天内收到货款。省财政厅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与通报药品回款情况。
22.按时清点,控制库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库存管理,对应当退货的药品,要及时与供货企业办理退货手续,并按规定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交退货单,供货企业完成退货手续后,在当期结算中冲抵货款。每个季度末,县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库存药品数量及金额进行核对。
23.定期抽验,保证质量。各级政府要设立基本药物抽验专项经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定期抽验和通报制度,依法查处抽验不合格药品,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九、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