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明确村卫生室补偿政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合理收入不降低,按照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根据村卫生室和村医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量,按35%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为人均8.75元)预拨给村卫生室,年终根据考核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对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的补助,省财政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15.加强村医准入管理。到2011年底,全省每个行政村建成一所标准化的村卫生室,并实行一体化管理,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数量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应有1名村医,每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村医执业。
16.建立村医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标准,建立村医到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退出和考核退出村卫生室的机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国家规定配备标准的,一律不得新增人员。
17.落实村医养老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村医发放养老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到龄退出的村医,允许其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补交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的村医,按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医的补助水平。
七、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收费项目。
18.设定一般诊疗费标准。将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具体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人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6元/人次。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价格执行(具体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文)。参保参合人员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标准为: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8元,自付2元;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5元,自付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