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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5.引导分级诊疗,规范医疗行为。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不低于400元、100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80%。县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建立约束机制。对出现的过度医疗、推诿病人、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和院长奖励。

  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全科医生培养,逐步缓解基层医疗卫生人才短缺的矛盾。

  6.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对志愿在贫困县和山区乡镇卫生院就业并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高校隶属关系兑现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给予解决县(市、区)城镇户口,同时按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

  7.加强全科医生培养。规范全科医生培养制度,近期重点采用转岗培训、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提升学历等多种方式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省统一新招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类本、专科毕业生,须在全科医生培训基地进行为期1-2年的全科医生上岗培训并取得执业医师(助理)资格。对通过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全科医生培训考试考核者,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全科助理医师,履行全科医师岗位职责并享受相应待遇。对到贫困县及边远地区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偏远地区津贴。保证2012年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以上的全科医生。

  8.健全对口支援机制。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在晋升高一级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与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逐级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各地要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

  四、强化中心卫生院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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