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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济政字〔20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引导企业工资合理增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1〕148号)精神,现发布2011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以本企业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上线(预警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3%,下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6.5%。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企业确因经济效益下降、工资支付能力不强等原因,不能按下线落实的,职工工资增长最低应达到工资最低增长比例,企业实现利润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0.4%。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垄断行业及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
  (二)合理调节国有企业负责人与职工的分配关系。企业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下同)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未合理增长的,企业以及经营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审核兑现经营者年薪。
  (三)认真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审核制度。企业应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在工资指导线发布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核。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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