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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行政处罚“先例”制度》、《行政处罚说明制度》、《新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等配套制度的通知

  (一)在施工图纸审查阶段,要明示管理相对人严格执行《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施工图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强制性标准,包括节能设计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在工程招投标阶段,要明示招标人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泄露标底以及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要告知投标人不得有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及合同备案阶段,要明示管理相对人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违法转包或肢解后分包。

  (四)在办理施工许可阶段,要明示管理相对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施工建设。

  第五条 各业务处室、单位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管理相对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并能够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无罚则的行为时,应及时做出预警通知,告诫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应明确知晓的行为规范和要求,管理相对人已经纠正的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告诫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口头告诫。针对能够即时改正的事项,执法人员可采取口头告诫的方式,并认真做好相应记录(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改正情况),并由被警示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签字。

  (二)书面告诫。针对违法行为不能即时改正的事项,执法人员应下达《建设行政执法预警通知书》,指明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性质、警示依据、行为后果、明确改正的期限和要求,督促其尽快改正违法行为,并由被警示单位负责人签字承诺今后不再发生同一违法行为。

  第六条 对已经发生轻微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发放预警通知书后,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违法建设的,免于行政处罚;收到预警通知书后仍然继续违法的,则对被警示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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