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
1、案件回访对象:被行政处罚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案件回访形式:根椐被处罚事项性质和程度,确定回访形式,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电话征询、上门走访、组织座谈等。
3、案件回访内容:了解本处罚案件的执行情况、执法办案人员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依据秉公办案、是否文明执法和廉洁自律,并征求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案件回访时间: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完毕后30日内完成回访。
5、案件回访频率:一般处罚案件回访应占年度处罚案件的80%以上,简易处罚案件回访占年度处罚案件的40%,上级抽查案件回访应占正常回访案件的10%以上,每次案件回访必须做好案件回访笔录。
6、案件回访人员:正常案件回访由办案执法机构的内部监督部门或案件经办人以外的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特殊案件回访由办案执法机构的负责人负责;上级抽查案件回访由上级指定人员或法制机构、监察机构派员进行。
7、案件回访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召开案件回访情况分析会,由主管局长主持,执法机构、法规处和监察机构参加,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分析、考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8、案件回访反馈:案件回访应向被回访人发放《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表》(表样附后),被回访人填写后可寄(送)到执法机构的上级法制机构或监察机构。
六、建设行政执法预警预防制度
第一条 建设行政执法预警预防是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可能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已经发生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预先警示,以促使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建设行政执法预警预防制度,应坚持以自觉守法为目的,宣传教育为手段,优质服务为引导,温馨提示为主要方式,通过加强事前引导、事中规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管理与服务的统一。
第三条 各业务处室、单位应根据自己的职责,制作办事指南、明白卡,指导和帮助管理相对人依法经营,依法进行各项建设活动,正确办理相关事务,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审批、办理事项的条件、程序,以及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第四条 各业务处室、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的审批备案阶段应就以下方面进行预警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