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同一时期本行政机关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
3、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教育先行的原则。
4、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
参照先例,不妨碍行政执法部门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作出例外的裁量。
三、行政处罚说明制度
1、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2、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4、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做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5、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存档、备查。
四、新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1、凡涉及本部门业务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由本部门将需实施的新法及时报告市政府法制办,以便跟踪检查和监督。
2、对新法的施行要定岗定责,责任到人,便于监督,不留执法空白,不发生制法断档现象。
3、对新法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反馈给上级业务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搞好协调和调研,解决新法执行中的问题。
4、认真听取并采纳法制机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新法实施情况的反馈意见和指导性建议。
5、对于部门间需协调共同解决的问题,通过双方调研论证,依法共同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执行。
6、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做好新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新法的了解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