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疫情监测与预警。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和中等职业学校应规范落实晨间健康检查和全日健康巡查,根据《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行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网络化管理和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因病缺课缺勤每日网络直报的通知》(沪教委体〔2010〕24号)要求,巩固“学校疫情报告人”制度,加强对学校传染病和因病缺课缺勤系统的监控与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技术指导与技术支持,提高学校因病缺勤缺课网络直报的及时率和准确率;坚持做好对每日报告疫情的监测,尤其要注意上课学生的健康状况,发现报告病例的异常增加等情况,并综合学校因病缺勤缺课直报信息,加强分析与研判,科学预测与预警。
(三)及时发现疫情并报告。各级各类学校的疫情报告人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劝其离校、所(园)到医院就诊就医,及时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提高对发生在学校的传染病病例的敏感性,一旦发现学校聚集性疫情,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和积极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相关工作。
(四)规范落实疫情应急处置措施。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全面落实学校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准备,做到组织、人员、物资、技术“四落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全面加强对区县学校传染病暴发疫情处置工作的师资培训工作,规范并提高区县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应急应对学校传染病暴发疫情的能力与水平。一旦学校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与教育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应密切沟通,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防控中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作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规范、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在因控制疫情需要采取停课、停校等措施前,应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充分、科学的研判,并按照规定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以及上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五)加强凭证入学和免疫接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对入学新生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并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对新生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和乙肝疫苗等免疫规划规定接种的查漏补种、强化免疫工作。尤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儿童聚集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等的预防接种工作,切实消除免疫空白。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免疫疫苗接种点的监管、指导和评估工作,一旦发现未按要求进行接种情况,要及时、规范和有效处置。卫生和教育单位要共同做好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监测,一旦发现群体性不良反应情况,学校应及时向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在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做好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