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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全科医师的实施意见


  七、保障措施

  ㈠全科医师培训期间的工作补贴、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等培训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㈡全科医师应切实履行培训协议、就业意向书等相关条款,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后,必须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满最低工作年限。

  ㈢全科医师如未履行培训协议或就业意向书,培训期间未履行培训协议的、培训合格后未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未满服务年限的须全额赔偿工作补贴、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费等全部培训费用及已经发放的工资待遇;培训期间考核不合格,除按照程序解除聘用合同外,须赔偿已发放的生活补贴、工作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等培训经费。所赔偿的费用作为非税收入由所在县(市)卫生局代收后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征收入管理系统”缴入财政,作为下一轮培训费用。对未履行培训协议或在乡镇卫生院工作不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全科医师,从当年起,3年内全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予聘用。

  ㈣为乡镇卫生院培养全科医师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编办、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密切配合,周密实施,狠抓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重视全科医师培训人员成长,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予以充分关心、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安心工作。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山东省2009年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需求申报表
  呈报单位:

县(市、区)

乡镇卫生院

备注

名称

需要数量

卫生、人事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名称

需求数量

 

 

 

 

 

 

 

 

 

 

 

 

 

 

 

 

 

 

 

 

 

 

 

 

 

 

 

 

 

 

 

 

 

 

 

 

 

 

 

 

 

 

 

 

 

 

 

 

 

 

 

 

 

 

 

 

 

 

 

 

 

 

 

 

 

 

 

合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说明:重点建设卫生院指列入1127、360工程和国家发改委投资建设的乡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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