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全科医师的实施意见


  四、培训管理

  培训学员必须接受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培训工作由省卫生厅认定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具体组织实施。培训基地原则上以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为主,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县(市)级医院(培训基地的评审和认定工作由省卫生厅另行安排)。培训学员须统一安排到培训基地接受为期3年的规范化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掌握全科医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其防治农村常见疾病和解决农村社区健康问题的能力,可以向个人、家庭、农村社区提供融医疗、预防、保健等为一体的医疗卫生服务。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五、人事管理

  培训学员确定后,其档案关系委托乡镇卫生院所在县(市、区)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户口随转。培训基地负责培训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卫生局、乡镇卫生院会同培训基地负责年度考核和培训期满考核工作。县(市、区)卫生局应及时将考核情况向县人事局备案。培训期间年度考核、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乡镇卫生院须及时与他们解除相关协议。全科医师培训期满后,经县(市、区)人事局考核合格,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并为其办理聘用手续。

  全科医师培训结束后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从第一批培训合格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满5年起到最后一批服务期满后两年,各县(市、区)医疗服务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岗位中,须有不低于20%的比例专门用于招聘在乡镇工作的全科医师,考试成绩单独划线。

  六、待遇

  ㈠培训学员培训期间,各地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由各市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培训对象的工作补贴、生活补贴(含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工作补贴、生活补贴的部门或单位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工作补贴、生活补贴的部门或单位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按照各市规定办理。

  ㈡培训学员经过3年培训正式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后,须按照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㈢全科医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最低服务年限后,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参加全科医师培训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