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报告必须在发现或接报后30分钟内作出,书面报告不得超过1小时,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第十条 群体性事件按照涉及的人数规模、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Ⅰ、Ⅱ级群体性事件苗头预警率应达到100%,预警信息必须在发现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委维稳办,并迅速了解情况,补报书面报告。Ⅲ、Ⅳ级群体性事件苗头预警率应达到90%以上,工作信息必须在当日报委维稳办。报送信息应当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迟报、慌报、瞒报和漏报。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根据势态的发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各单位获取经核实的群体性事件信息后,对Ⅰ级、Ⅱ级群体性事件应迅速报告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同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Ⅲ级、Ⅳ级群体性事件由事发生单位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处置,同时向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三条 Ⅰ级、Ⅱ级群体性事件应急响应由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启动并指挥处置工作;Ⅲ级、Ⅳ级群体性事件应急响应由本单位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启动并指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由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启动并指挥处置工作;发生跨单位Ⅲ级、Ⅳ级群体性事件,由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指挥或指定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应急处置。
事件级别在处置过程中由高变低时,指挥关系可保持不变,也可视情移交下一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在处置过程中由低变高时,指挥关系必须移交到上一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
第十四条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党组单位的(总支、支部)负责,必要时上级党组派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对引发事件的问题,由涉事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