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在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本单位维稳工作,并履行本群体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发生较大和一般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时,启动应急响应,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处置情况随时上报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第五条 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职责:启动应急响应,下达处置指令;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委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特别是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并提出相关建议。
委群体性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按照委领导小组指令,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掌握及时报告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提出处置工作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完成现场善后处理工作,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离。
各单位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职责参照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职责。
第六条 对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及处置工作负总责任,发生群体性事件时,在委和单位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群体性事件预警
第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信息员队伍,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基础信息数据库,形成全委信息情报收集、研判力度,及时发现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情报信息和影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介入、早解决,把握重大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主动权。
第八条 各单位在群体性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加大时,要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按照群体性事件涉及的人数规模、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初步确定预警级别,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发布内部预警信息,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及分析评估结果。
第九条 要准确、及时报送如下信息情况: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非法宗教组织、暴力恐怖组织、“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预谋插手群体性事件,危害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情况;由人民内部矛盾、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苗头及动态情况;境内外媒体或人员准备着手以各种手段(包括利用互联网)炒作群体性事件情况;涉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灾害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其他涉及社会稳定的动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