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石家庄市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妇幼保健院:
2009年10月,卫生部下发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对孕产妇及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进行了重新修订。为贯彻落实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石家庄市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以下简称《两个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将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做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健全组织领导,建立考核评估机制,明确奖惩,管好用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要尽快落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乡级妇幼人员配置,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至少要配备妇保医生和儿保医生各一人,人口在20000人以上的街道和乡镇应适当增加专职妇幼保健人员。要积极协调妇幼保健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关系,明确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分工,紧密配合,相互链接,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妇幼保健服务职能的落实。
二、市妇幼保健院要做好妇幼保健人员的市级培训工作,尽快组织全市乡级妇幼保健专职人员培训,并协助市卫生局为培训考核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三、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专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指导其做好孕产妇和儿童的保健管理工作,完成孕产妇和儿童基本信息的录入,通过培训不断强化其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要配合市、县卫生局做好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专职人员的确定、考核工作。要督导辖区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认真执行接产常规,完成《石家庄市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中所要求的各项工作内容。
四、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选派责任心强、素质高、能够相对稳定从事妇幼工作的业务骨干担任妇幼保健专职人员,经报县卫生局批准后,按要求组织妇幼保健专职人员参加培训。妇幼保健专职人员应专心从事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工作,不应再承担临床工作。
五、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10年1月15日前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专职妇保医生和儿保医生名单报市卫生局妇幼处,联系人:王辉,联系电话:66610069;电子邮箱:wsjfy2006@126.com。
六、原《
石家庄市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实施办法》与《两个规范》不符之处,请以《两个规范》为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一.石家庄市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二.石家庄市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附件一:
石家庄市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试行)
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落实其《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所有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掌握辖区育龄妇女情况,进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督促和协助孕12周前孕妇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母子保健卡》、《孕妇健康档案》,进行第1次孕早期随访,填写相关记录,信息录入《石家庄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检查。建议进行B超检查确定妊娠及大小,进行血型、尿常规、肝功能、乙肝五项、血糖、抗体效价、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及心电图等辅助检查。
2.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进行高危因素的初筛及登记,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做好记录,2周内随访。乙肝孕妇产前统一由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按照《石家庄市传染病孕妇管理方案》实施管理。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掌握辖区内孕妇情况,对孕16~20周、21~24周的孕妇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填写相关记录,信息录入《石家庄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重点孕妇。
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对孕16-20+6周的孕妇建议进行产前筛查,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开展自我监护方法指导、分娩准备教育和母乳喂养指导,并落实孕24周后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并做好记录,实施计划分娩,确保母儿平安。
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认真填写转诊单,纳入高危管理,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急诊。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孕25~36周、37~40周的孕妇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重点孕妇应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转诊一周内进行随访,并酌情增加次数,填写相关记录,信息录入《石家庄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
1.询问前次产前检查之后有无特殊情况出现,特别要关注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的表现特征。
2.测量体重及血压,检查有无水肿及其他异常,建议复查血常规和尿常规。
3.复查胎位,听胎心率,测宫底高度、腹围,并注意胎儿大小与孕周是否相符。
4.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教育,并督促做好自我监测。
(四)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督导辖区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认真执行接产常规;新生儿出院前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宣传告知,按照《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分娩后3天内将分娩信息录入《石家庄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依法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五)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追踪孕妇分娩情况,在得到孕妇分娩的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填写相关记录,信息录入《石家庄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
1.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出血和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2.对康复正常及出现母乳喂养、产后便秘、痔疮、会阴伤口等问题的产妇要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
3.发现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六)产后42天健康检查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写相关记录,信息录入《石家庄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孕产妇保健手册》归档保存备查。
1.为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检查。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
3.对已康复者进行性保健、避孕、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方面的指导。
三、服务要求
(一)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1.中专及以上学历;
2.助理及以上执业医师资质;
3.取得石家庄市妇幼卫生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
4.专职从事妇保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
(四)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
(五)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
(六)将每次随访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母子册》和《孕产妇健康档案》上。
(七)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
四、考核指标
(一)早孕建册率=辖区内怀孕12周之前建册的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二)产前健康管理率=辖区内按照规范要求在孕期接受5次及以上产前随访服务的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