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中医药补偿比例的通知
(冀卫农基〔2011〕15号)
各市卫生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是我国重要的医药卫生资源,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服务中具有重要作用。为大力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引导医生和参合农民积极选择运用中医药,根据《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
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等政策规定,经省卫生厅研究决定,提高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合农民应用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的补偿比例,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中医药临床使用情况和新农合基金支付能力科学测算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