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在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确保药品在药用渠道流通,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局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纳入电子监管的决定。2011年12月31日前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批发企业必须完成入网、赋码和核注核销、数据上传工作。
(三)开展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的备案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局《基本药物药品样品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要求基本药物供货企业必须将拟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单位备案保存,未按要求备案和保存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该企业的供货资格。必要时可抽取样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和检验,对质量出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
二、巩固农村药品“两网”成果,科学、规范地推进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
在总结全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经验、巩固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药品质量监管,提升基层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继续健全和完善农村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省局将根据各市遴选意见,初步确定全省药品安全示范县试点名单。各地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扎实开展创建工作。试点地区要按照国家局《关于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指导意见》,明确领导组织机构,制定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实施方案,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建立并应用基本药物品种监管档案,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滥用监测体系,积极组织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培训,加强药品安全科普教育,开展药物安全预警和合理用药宣传,加强诚信体系和应急处理体系建设,完善供应保障体系,及时总结、交流创建经验,上报工作进度,改进工作方法。下半年省局将组织对试点进行考核确认,并将试点单位报送国家局备案。
三、突出重点、强化药品经营监管和GSP认证工作
(一)继续推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的落实。要适应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按照属地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使用日常监管负总责,形成责权利相对应的药品市场监管工作机制。
(二)加强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认真总结2010年换证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药品经营许可制度和程序。针对换证后可能出现的企业质量管理“回潮”现象,制定药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加大对不诚信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规范经营行为;针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及购销票据、储存条件、企业资质等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农村市场和基层涉药单位监管,严厉打击“挂靠经营”和“走票”等违法药品经营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企业日常检查结果纳入医药诚信管理系统。
(三)加强GSP认证工作和跟踪检查。一是研究修订《河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工作程序》、《GSP认证检查管理办法》等GSP认证相关规定,健全完善GSP认证管理体系。二是制定GSP年度认证检查工作方案,加强对认证后企业的跟踪检查,检查覆盖率达到100%,防止企业认证后质量管理滑坡。三是加强GSP认证检查员培训,实现认证检查员动态管理,对认证检查员开展轮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素质和能力。
四、大力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检查行动
(一)开展基本药物配送和使用单位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配送企业储存、配送条件和电子监管实施情况;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重点加强采购渠道和储存条件的监督检查。配送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少于2次。
(二)开展流通领域抗菌药品专项检查监管。结合全省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和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要求,加强零售药店销售抗菌药物日常监管,严格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监管力度。
(三)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检查。针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渠道、资质票据、包装标签等存在的问题,对经营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开展安国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专题调研,学习借鉴其他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中药材、中药饮片专营企业准入标准和监管措施,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秩序,杜绝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
(四)开展特殊管理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一是以曲马多、安定为重点品种,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和整顿,重点检查产品销售流向和凭处方销售的情况,防治流入非法渠道。二是继续加强对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经营监管,定期检查企业经营行为和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药品购销渠道是否合法,购销行为(包括票据管理)是否符合规定。三是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专项检查,规范药源性兴奋剂经营行为。对违法违规销售导致以上特殊管理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经营企业,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开展疫苗等高风险品种的经营专项检查。对疫苗经营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凡不具备疫苗经营条件,尤其是不符合冷链管理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核减疫苗经营范围。积极推广经营企业疫苗储运温湿度在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