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与公用部门的联系,营造良好环境,实现共赢发展
1.政府主导,城区协调,供水、供电等部门为主,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户表改造工作力度,争取5年内完成现有住宅区水、电抄表收费到户。对暂未完成改造、无法实现抄表收费到户的,仍由供水、供电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代收代缴,并签订有偿服务委托协议。
2.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住宅小区时,直接为业主服务的绿化用水、保洁用水、热力交换用水、消防用水、景观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的标准收取费用,其他经营服务用水按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标准执行。
3.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住宅小区时,直接为业主服务的小区供水二次加压用电、供暖设备热力交换运行用电、电梯运行用电、厅(廊)及楼道照明用电、庭院照明用电、消防及安全监控等设施设备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的标准收取费用,其他经营服务用电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五)强化属地管理,破解经营难题,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1.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和矛盾处理前置机制,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严格落实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应处理好与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办事处的关系,将物业服务管理中的纠纷矛盾化解在基层。
2.要建立政府救助机制,对确因生活困难难以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居民,要积极采取不同形式的政府救助。廉租房家庭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由辖区财政全额承担,此项经费由同级财政拨款,廉租房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定期支付。其他生活困难家庭根据因难情况可享受一定比例的物业服务费财政补贴,享受范围、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3.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体系。物价部门要定期测算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际成本、法定税费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整与物业服务等级相适应的政府指导价格,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浮动机制,当物业服务成本构成要素(如最低工资标准等)发生调整时,及时调整政府指导价格。
(六)加强宣传引导,弘扬行业主旋律
1.加强对相关报道的引导、监督与管理。市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相关报道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使行业社会舆论监督及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相关媒体人员要加强对行业法规的理解与掌握,保证相关报道的专业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2.共建宣传平台,弘扬物业管理主旋律。在《郑州日报》、《郑州晚报》等主流媒体上开辟物业管理版块,在郑州人民广播电台设置物业管理专栏,进行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宣传引导,让人民群众看到一个自强、自律和诚实守信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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