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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
  1.鼓励人才引进。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管理普通住宅类的物业服务企业,与聘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相应比例的公益性岗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助政策。
  2.鼓励企业招用失业职工。物业服务企业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的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基本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合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税收的税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部分征收营业税。符合查帐征收的物业服务企业,所得税可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
  4.行政、事业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政策规定能免缴的一律免缴;不能免缴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
  (三)加大对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的奖励力度,鼓励优秀企业做大做强,努力提高行业发展水平
  1.市政府每年对获得郑州市“十佳物业服务企业”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彰,并给予5万元奖励。
  2.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提质升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由三级升为二级、二级升为一级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
  3.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品质,创优争先。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获得国家、省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的,分别给予物业服务企业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4.对管理老旧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奖励,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新增老旧小区(纳入全市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管理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并签订5年以上期限的物业服务合同,承诺提供三级以上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经费按照3:3:4的比例从合同签订第一年起分3年拨付到位。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限未满撤离小区的,应缴回补贴经费,并依法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
  5.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承担,上述奖励经费每年12月底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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