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新出政发〔2011〕16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规范》,现予以下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4月11日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本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立卷归档及评查检测。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许可案卷,是指全省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经过分类、整理,立卷、归档文书后所形成的全部档案材料的组合,涉及受理、审核、告知、补正、承办、勘验、检测、听证、决定、送达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案卷评查检测,是指本省上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对下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对所属行政许可承办部门行政许可案卷的评查检测。行政许可案卷的立卷归档,由依据相关规定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业务处室(或部门)负责。
第五条 本省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或“不予”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终结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书材料,按照一定的标准和顺序分类整理,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