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全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通知
(鲁卫中业务字〔2010〕9号)
各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省(部)属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89号),进一步推动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
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6号)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就做好示范单位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数量
㈠申报范围: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
㈡申报数量:各市每年度申报的创建单位不超过3个,其中二级医院应占一定的比例。
二、申报单位基本要求
㈠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具有良好的中医药工作基础,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
㈡认真执行《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等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
㈢在中医药特色优势保持和发挥、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中医药融入全院医疗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㈠创建单位根据《全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附件1)开展自评,填写《全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附件2),报上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各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本市申报单位情况,向我厅提出书面评估申请。省级综合医院将《全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及书面评估申请直接上报我厅。
㈡我厅收到《全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及书面评估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对创建单位进行实地评估。
㈢评估合格者,由省卫生厅授予“山东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