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给予供销合作社优惠用地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简化登记手续,加快登记发证速度。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四)切实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供销合作社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在参保登记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企业和职工从当地统账结合开始时间起按照规定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并核发养老金,企业参保登记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养老金从参保登记并补缴养老保险费之日起开始发放。对于本实施意见下发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对自身条件差,无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以采取变现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从同级社有企业资产中调剂等方式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破产、关闭、注销企业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途径补缴的,有条件的地方可酌情给予解决。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
(五)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归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供销合作经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私分。各地区因城镇、公路建设等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场地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还建或补偿工作,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无偿或低价划走供销合作社资产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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