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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第三批消减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第三批消减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批消减行政审批项目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现将市政府涉及我局行政审批项目的消减、下放等有关情况及要求通知你们,请在今后的工作中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全系统的行政审批工作要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好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批消减行政审批项目意见,切实做到学习到位、措施到位、行动到位。

  二、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局、各处室各单位一定要对消减、下放的审批事项做好衔接、对接、监管等各项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持各项工作正常良好运行。

  三、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凡我局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一个窗口对外,简化审批程序,方便申请人办理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业务。

  四、不断增强行政审批人员业务素质。坚持依法行政,树立热诚服务观念,努力提高办事效率,逐步树立起国土资源系统良好形象,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附:1-1.石家庄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拟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1-2.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拟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1-3.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拟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1.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拟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2.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拟下放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3.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报省审批的市级初审项目目录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1: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拟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单位实施依据意见备注
1开发农用地审查市国土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保留 
2矿区范围审批市国土局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保留 
3采矿权设立(仅限小型建材)、延续、变更、注销及转让的审批市国土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第三条第四款、第七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第四条保留 
4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查市国土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保留 
5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查市国土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保留 
6非国有矿山企业地勘单位采矿权探矿权转让和市场项目探矿权转让审批市国土局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令)第四条保留 
7勘查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市国土局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令)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保留 
8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市国土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保留 
9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三、四等控制点、水准点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市国土局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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