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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征退税衔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异常企业的情况调查。
  (三)操作流程
  1、退税部门每季末10日内,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系统,对上季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异常企业进行筛选,并将选定企业下达有关征税部门。
  2、征税部门依据退税部门下达的异常企业名单,针对出口退(免)税存在的异常情况,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做出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需调查核实的异常问题,造成异常情况的原因及调查结果,调查人签字等主要内容。
  3、经调查异常情况属于正常原因,无违法、违规问题的,将调查报告报退税部门。属于涉嫌骗税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需要深入核实的,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并及时将情况报告退税部门。
  4、退税部门根据征税部门的调查报告,分别做出正常退税或暂缓办理退税的处理。
  四、征退税部门工作联系制度
  为了加强征退税部门在征退税过程中对出口企业的共同管理,征税部门和退税部门应加强工作联系,以达到提高管理水平,防范偷、骗税行为,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目的。
  征退税部门应定期召开全市或部分县(市)区局工作联席会,或以走访调查形式加强沟通。
  (一)工作联系会的主要内容
  1、学习、交流征税退税政策业务;
  2、研究探讨征、退税工作中的问题,促进征退税工作的协调。
  (二)走访调查的主要内容:
  1、相互了解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纳税、退(免)税等情况,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2、有针对性地走访一些出口企业,了解企业生产规模、产品结构、经营状况,企业的意见建议等情况。
  (三)工作联系的方式:
  1、退税处与各县(市)区局之间的联系;
  2、退税处与部门或个别县(市)区局之间的联系;
  3、退税处管理科与县(市)区分局、所之间的联系;
  4、退税处管理员与分局所管理员之间的联系。
  五、涉税违法、违规行为通报操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1、征税部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出口企业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涉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的;
  2、征税部门处理出口企业涉税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免抵退税额调整的;
  3、征税部门在出口企业备案单证检查中,涉及备案单证不齐需要追缴已退税款的;
  (二)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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