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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征退税衔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③企业纳税情况正常,或涉税违法行为处理后,退税部门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注销。
  (3)涉及出口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征税部门必须在退税部门办理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后,方可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注销。
  二、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操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二)职责范围
  1、退税部门:
  (1)负责下发出口货物征税信息;
  (2)负责出口货物征税情况的监督检查。
  2、征税部门
  负责对出口货物征税信息的核实、调查、征收税款及征税情况的上报。
  (三)操作流程
  1、每月10日前,退税部门向各征税部门下发需征税出口货物的相关信息。
  2、征税部门接收相关信息后,逐户、逐条对企业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凡是未申报纳税的及时予以补征;企业提出疑议的,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据,征税部门应认真核实,并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1)生产企业退税申报因无信息做单证不齐申报而超过期限的,由企业提供有退税部门专管员签字的报关单,确认不征税;
  (2)已获准延期申报的,由企业提供《延期退(免)税核准表》,在核准延期申报期限内的,确认不征税;
  (3)出口货物退运的,由企业提供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确认不征税;
  (4)遇有其他情况,不能确定的,征税部门会同退税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是否征税。
  3、次月20 日前,各征税部门应将上期出口货物征税情况上报市局退税部门,退税部门汇总后报省局。
  4、退税部门必要时对征税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出口退税预警工作衔接操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出口退税预警情况异常企业。
  (二)职责范围
  1、退税部门:
  负责出口企业退(免)税情况异常企业的筛选、信息发布。
  2、征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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