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征退税衔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9〕166号)
各县(市)区国税局:
为了加强征退税之间的工作衔接,规范征退税衔接工作流程,建立严密的征退税衔接工作制度,市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征退税衔接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此操作规范执行,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以便对此操作规范进行修改完善。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征退税衔接工作规范(试行)
一、出口企业认定衔接操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首次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2、出口企业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
(二)职责范围
1、退税部门:
(1)负责出口企业首次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资料的审核、认定,以及出口退(免)税管理系统数据的录入、上传。
(2)负责出口企业注销出口退(免)税有关资料的审核、注销以及和退(免)税管理系统的录入、上传。
2、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税部门):
负责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有关数据录入CTAIS系统及数据向市局上传。
(三)操作流程
1、首次认定
(1)退税部门按规定受理、审核、办理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将有关数据录入上传,并告知企业在30日内将认定表交主管征收局。
(2)征税部门接到企业送交的认定表后,应在收到认定表的当月将认定表有关数据录入CTAIS系统,并将数据上传。
(3)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部门应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当月书面告知(传递卡样式见附表一)退税部门,退税部门清税后及时修改出口退(免)税认定有关数据。
2、认定注销
(1) 出口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征税部门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退税部门出具该企业清理检查情况报告(传递卡样式见附表二),告之是否存在欠税、少缴税或其他税收违法问题。
(2)退税部门根据征税部门的报告,分情况予以处理:
①存在欠税的,如企业尚有未办理的应退税款,告知征收部门查封退税帐户,予以扣缴;
②存在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如涉及出口退税,协助征收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