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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后的治理效果监测;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在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应充分依靠当地人民政府,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建立强有力的工程指挥机构。
  第五条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承担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第七条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技术审查专家原则上应在“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专家库”中抽取,经济审查专家原则上应在“四川省国土资源项目概(预)算审查专家库”中抽取。
  第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除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外,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方面筹资,以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入库

  第九条 项目的来源主要包括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以及纳入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规划的项目。
  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立项申报书和相关文件,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危害状况、危险程度、已开展的防灾措施、工程投资初步概算等。
  根据立项申请书或相关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核实,根据专家现场踏勘核实情况,经初步论证、审核,将符合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要求且属国土资源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并结合年度资金落实情况,分轻重缓急安排开展勘查工作。
  第十条 对突发性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点,可直接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的实施分为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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