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责范围。
1.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和市政府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决议精神,研究决定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体制、机制及制度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纳入试点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审议决定纳入试点范围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对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协调指导。
2.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是办案业务方面的职责:统一受理向市政府和纳入试点机关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对复议案件的调查、听证、审理、调解工作;审定一般复议案件;制作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代表纳入试点机关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执行复议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理市政府的行政应诉事务;办理或参与所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应诉事务;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接受、提出、转送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意见和审查申请。二是复议委员会日常事务方面的职责:联系复议委员会委员;组织复议委员会有关会议;制发复议委员会有关会议记录;向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分析和相关调研工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办理市人民政府和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具体职责以市编委批复为准。
(四)运行机制。
复议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审查、分别决定”的运作方式。
1.统一受理。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依法应由试点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试点机关不再单独受理。具体操作如下:
(1)市和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作出行政决定并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救济途径时,应具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如需向市政府或市政府所属部门(市公安局除外)提起行政复议的,应直接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附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窗口的详细地址。
(2)行政管理相对人向纳入试点范围的市属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该市属部门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直接到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3)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试点范围的市属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该市属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转送至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4)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