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采购供应改革。8月底前各市、县(区)要对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行落实零差率销售改革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到位。在9月底前要组织区域内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坚决杜绝网下采购行为。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制度,县级财政要按规定及时上缴基本药物货款,确保基本药物足额供应。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构建可靠、可控、可查、畅通的药品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开展药品配送情况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确保药品及时配送到位。年底前,全省村卫生所全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纳入全省统一采购,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立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省级率药品招标采购新机制要求,制定《福建省医疗机构第九批药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并于9月份启动第九批药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四、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闽政办 〔2011〕26号)要求,加大落实力度,抓紧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后的多渠道补偿机制。8月底前各县(市、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方案要全部出台。要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对综合改革的助推作用,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经费由政府足额安排,各项专项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补助的政策。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任务、财务收支的核定工作,人员经费补助要同核定编制数挂钩,同实有人数脱钩,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减员增效的积极性。各设区市要根据省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一般诊疗费相关政策,实施时间不迟于2011年12月31日。
五、做好清理化解历史债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国办发〔2011〕32号)和省财政厅、卫生厅等部门的具体部署,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认真进行逐项、逐笔清理核实,9月底前完成债务核实锁定工作,建立债务台账;12月底前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要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各级财政要建立化债资金专户,用一年半时间化解2009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长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