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公共服务。继续深化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以及“管办分离”等体制改革,理顺职能分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全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完善大部门体制,优化机构设置,进一步减少管理层次。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切实改进政府服务。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扩大社会事业领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鼓励并促进各类社会组织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进公共服务质量,实现提供主体和服务方式的多元化。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实现经营市场化、投资多元化,增强多层次供给能力。
(三)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合理设置社会事业管理机构,深化社会事业改革,进一步推进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探索有条件的事业管理中心实行企业化改革。调整管理模式,理顺管理体制,科学界定和划分市、区、街道(镇)和社区的管理职责,下放事权、财权,合理下移城市管理重心,强化基层管理和服务力量整合联动,完善条块协同机制,探索形成权责一致、条块结合、各司其职的高效管理新机制。进一步在人、财、物投入上向街道(镇)倾斜,保障街道(镇)履行实施综合管理、协调社区资源、指导自治组织、强化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到2012年底,全面完成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任务。加强基层社区建设,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积极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推动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实现城乡社区扁平化管理全覆盖。加强社区事务受理、社区卫生、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功能建设,积极开发多样化的社区服务项目,加快形成政府公共服务、居民志愿互助服务、市场提供服务相衔接的社区服务体系。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加快户籍管理向登记管理转变。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鼓励外来务工人员向新市民转化,逐步实现常住人口同城待遇。加大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社会管理,继续推行政府特定职能向行业协会有序转移。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一)坚持政府立法的科学性。要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围绕“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科学安排政府立法项目。重点加强促进科学发展、保护资源环境、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和谐稳定、加强政府建设等方面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力求体现规律要求、适应现实需要、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
(二)健全政府立法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扩大征求意见范围,保证公众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探索开放式、多元化的政府立法起草机制,对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立法项目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建立健全立法听证、论证制度,明确听证、论证立法项目的范围和程序。每年要选取一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立法草案进行立法听证和论证。建立健全立法协调制度,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积极探索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