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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兼并重组范围。在黔各类合法煤矿企业。
  (五)兼并重组方式。以市(州、地)和有关县(市、区)为单位,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减少企业数量,鼓励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以及电力、冶金、化工等工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参与兼并重组。
  (六)兼并重组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支持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支持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鼓励煤、电、化、运一体化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兼并重组企业应在被兼并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
  二、兼并重组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总量适度、优化布局、关小上大、提升水平的原则,统筹考虑本区域矿井布局、生产现状;统筹考虑区域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考虑兼并重组范围内的煤炭资源进行重组整合,签订重组协议后,编制兼并重组方案,于2011年6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履行企业改组改制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妥善安置被兼并煤矿企业职工,改扩建和新建煤矿等项目应优先录用被兼并煤矿企业分流人员。
  (三)在兼并重组实施中凡涉及国家级、省级各类保护区的,要按照国家、省关于生态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明确禁采区和限采区。在禁采区严禁煤炭开采活动,对限采区内的煤矿一律不扩界、不允许规划或建设新的煤矿项目。
  (四)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安全生产责任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或管理)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按规定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平稳进行,建成本质安全型煤矿企业。被兼并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强资产和生产管理权移交前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安全巡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兼并重组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四、兼并重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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