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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四)通报批评;

  (五)暂停审计组长职务,或者取消担任审计组长资格;

  (六)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及以前年度与此项目有关的评优、评先结果;

  (七)取消一年内晋级、晋职资格;

  (八)停职培训、转岗;

  (九)免职。

  因审计项目质量责任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的提起,包括以下途径和方式:

  (一)局业务会审理审计结果类文书时发现重大质量问题;

  (二)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果;

  (三)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对审计结果提出异议;

  (四)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

  (五)局领导审定审计结果类文书时发现重大质量问题;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

  (七)审计案件的复议、判决或者裁决的结果等其他方式。

  第十条 对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的处理,按照违反审计法规、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节和给国家、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分为以下情形: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一)至(四)项处理。

  (二)情节严重,已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五)至(九)项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重大审计事项的;

  (二)明知故犯或者拒不执行上级指示或者不听取劝阻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

  (四)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发生同类型过错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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