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报批评;
(五)暂停审计组长职务,或者取消担任审计组长资格;
(六)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及以前年度与此项目有关的评优、评先结果;
(七)取消一年内晋级、晋职资格;
(八)停职培训、转岗;
(九)免职。
因审计项目质量责任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的提起,包括以下途径和方式:
(一)局业务会审理审计结果类文书时发现重大质量问题;
(二)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果;
(三)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对审计结果提出异议;
(四)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
(五)局领导审定审计结果类文书时发现重大质量问题;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
(七)审计案件的复议、判决或者裁决的结果等其他方式。
第十条 对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的处理,按照违反审计法规、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节和给国家、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分为以下情形: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一)至(四)项处理。
(二)情节严重,已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五)至(九)项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重大审计事项的;
(二)明知故犯或者拒不执行上级指示或者不听取劝阻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
(四)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发生同类型过错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