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审计中心:
《重庆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7月2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重庆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促进依法审计,提高审计项目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审计局各业务处室、审计中心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质量责任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四条 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以下称质检委)负责对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评估和追究。质检委日常工作由法规处负责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责任,是指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审计法规、审计准则及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等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前款责任具体分为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履行审计职责的审计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产生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核责任,是指对审计项目质量负有审理复核职责的审理人员、审计组组长(或者实际负责现场审计的副组长,下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发现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对审计项目质量负有监督、管理和审定等职责的相关负责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发现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审计项目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