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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跨县(县级市、区)、地级以上市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拟举行的大型宗教活动不符合《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十四条 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由举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办日的20日前,向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履行举办宗教培训班备案,应当填写《宗教培训班备案表》(附表7),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宗教培训班工作方案,包括培训目标、课程与课时安排、师资来源、学员生活安排。

  (二)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地的,应当提交场地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举办宗教培训班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属于宗教财产的房产和管理使用的土地权属登记,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正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0日内,应当填写《属于宗教财产的房产和管理使用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备案表》(附表8),同时提交国土、房产部门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属证明复印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属于宗教财产的房产和管理使用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备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材料即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 县(县级市、区)级范围宗教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后20日内,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文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级以上市范围宗教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后20日内,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文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全省性宗教社会团体和天主教教区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后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文向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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