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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政发〔2011〕2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我市企业独立研发、自主创新,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市科技产权局是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及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溪境内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者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知识产权指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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