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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3、规范财务审批行为。所有支出都必须签注事由(重大经济事项必须附会议记录及审批文件)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签字;要建立限额联签审批,大宗支出项目(限额由各区县自定)可采取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联签方式。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购置设备、进行大型修缮及基建等项目,要按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报批。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物品,须按政府集中采购办法办理。

  (四)会计档案管理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中心”核算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中心”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五)财务分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财务分析包括定期、不定期分析和专题分析,定期分析要求在财务月、季、年报中编写分析说明。专题分析或不定期分析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进行。

  财务分析的编写应以有关财务数据为依据,做到有据可依,对外提供分析报告应经“中心”有关财务负责人同意。内容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经费来源、预算管理与执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工作量完成情况及重大经济事项等。财务分析作为内部重要的资料,要做好保管及保密工作。

  五、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财务集中核算会计人员的选拔任(聘)用制度。“中心”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上岗证,积极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及继续教育的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经济管理水平。二是在“中心”内部建立轮岗制度。财务集中核算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岗。三是“中心”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实行定期考核制度,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量化,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事迹先进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丧失原则,导致基层单位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给国家、单位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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