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卫规财〔2011〕87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我市卫生事业城乡统筹,规范经济行为,提高卫生经济管理水平,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调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以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能力和卫生经济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独立的管理机构,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负责管理。“中心”需有财务集中核算所需的会计人员,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交通工具等。
三、明确职能职责
财务集中核算工作是由“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完成,“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相应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
(一)“中心” 职能职责
1、“中心”内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同时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3.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执行年度预算。
4.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监管。
5.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票据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