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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消防条例

  (一)组织制定消防发展规划,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
  (三)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以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为主体,志愿消防队等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落实配套设施;
  (四)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消防战勤保障、区域性消防物资装备储备体系,完善灭火救援协作机制和联合演练机制,做好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五)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开发区、园区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三)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四)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乡(镇)和村庄消防规划,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二)建立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公布防火安全公约,督促居(村)民遵守;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三)建立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消防装备;
  (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和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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