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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电设备

用 地 标 准(hm2

单机容量

(含箱变)

单机占地面积( m2

风机用

地面积

生产区

用地面积

生活区

用地面积

用地指标

750kW

250

1.65

1.02

0.98

3.65-4.65

1000kW

350

1.75

3.75-4.75

1500kW

420

1.40

3.40-4.40

1.“用地指标”包括“风机用地面积”、“生产区用地面积”和“生活区用地面积”。

2.“生产区用地面积”包括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等生产用地。

3.“生活区用地面积”包括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库房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八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由电池组件占地、生产区用地、生活区用地和电场外永久性道路用地四部分组成。其中:电池组件占地、生产区用地和生活区用地面积以及场区用地总面积控制指标必须符合下表规定(以10MWp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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