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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1〕1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加快我区新能源产业发展步伐,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标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建设的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用地。薄膜电池光伏发电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使用荒山、荒滩、荒漠等难以利用以及不适宜农业、生态、工业开发的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利用屋顶或具有压覆矿产备采区的土地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合理协调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与自然环境、生态保护、军事设施、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其他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关系。

  第五条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按照实际装机容量核定用地面积。其中,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和非封闭管理的风电项目中的太阳能发电组件和风电机组用地,按照每台(组、阵)发电设备基础的实际占地面积确定;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其他永久性设施用地面积按照实际需要确定;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临时用地,依法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可由原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但不得妨碍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 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由风机用地、生产区用地、生活区用地和永久性道路用地四部分组成。其中:风机用地、生产区用地和生活区用地必须符合下表规定(以50MW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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