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民营企业协会关于发布苏州市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苏人保薪〔2011〕18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信委,工商联,民营企业协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引导企业全面建立与经营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城乡居民收入“两个同步”目标以及我市实施富民优先战略的要求,实现我市地区生产总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2%左右等发展目标,提出2011年苏州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
2011年苏州市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为7%;不设企业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上线。
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在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合理增加职工工资,努力实现职工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水平。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在工资增长基准线或者以上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水平;生产经营不稳定、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在工资增长基准线和下线之间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水平;市属及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严格按照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水平;因生产经营状况执行工资增长下线有困难的企业要依法履行相应民主程序,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形式,向职工和工会说明情况。
企业应以工资指导线为重要依据,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综合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行业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结构、工资水平、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理顺内部工资分配关系,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其它职工的工资增长比例。原则上生产一线职工(含劳务派遣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职工劳动报酬增长不低于我市提高居民收入确定的目标。
各级人社、总工会、经信委、工商联要采取多种形式,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合理确定各类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