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由市人社局办公室转报,被市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条记4分;头版头条,每条记8分。
5.由市人社局办公室转报,被省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条记6分;头版头条,每条记10分。
6.由市人社局办公室转报,被国家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条记20分;头版头条,每条记40分。
(三)扣减记分
1. 月度综合得分未完成当月任务的,按未完成得分的2倍扣减年度综合得分。
2.市委、市政府约稿信息按上级督查件处理,所属县(市、区)、科室、单位不能按要求完成的,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每条扣减年度综合得分5分。
3.报送新闻(信息)材料不实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本条新闻(信息)稿件得分为0,并扣减年度综合得分5分。
4.出现涉及本部门(科室)负面新闻报道的,当月综合得分为0,并扣减年度综合得分10分。
(四)分数核定
每月5日前,由各部门(科室)宣传员携带信息简报(原件)、报刊杂志(原件)以及广播电视台的播发证明等资料,到市局办公室审核登记,填写《新闻(信息)宣传工作综合得分登记表》。综合得分计算公式为:综合得分=采用记分-扣分记分。
第十条 市局办公室按月通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人社信息综合得分情况。
第十一条 市局办公室每年根据综合得分情况,组织评选15个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30个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并予以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全年综合得分未达到要求的部门(科室),取消评选先进资格。连续3次月度综合得分未达到要求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新闻(信息)宣传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新闻(信息)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维护人社新闻(信息)宣传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对违反新闻工作纪律、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稿件、信息;不得提供正在研究或尚未最后确定的工作信息;不得提供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不得发表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