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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若干制度的通知

  (一)行政处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或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有10个以下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有10个以上50个以下墓穴占地面积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2倍以上6倍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50个以上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6倍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⑴一般违法行为: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⑵严重违法行为: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⑶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⑴一般违法行为: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 倍的罚款。
  ⑵严重违法行为: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
  ⑶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郑州市公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郑州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郑州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者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前期准备工作完毕,尚未预售墓穴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前期工作准备完毕,已经预售少量墓穴的,但骨灰尚未安放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以违法所得1倍或者10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开始经营墓穴,已经有少量(10个以下)骨灰安放;
  (2)有群众举报反映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以违法所得2倍或者20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开始经营墓穴,已经有大量(10个以上含10个)骨灰安放;
  (2)数次警告教育,屡教不改;
  (3)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以违法所得3倍或者30000元罚款。
  二、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依据:
  《郑州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者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前期准备工作完毕,尚未预售墓穴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前期工作准备完毕,已经预售墓穴的,但骨灰尚未安放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以违法所得1倍或者10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公益性墓地已经开始经营墓穴,并有少量(10个以下)骨灰安放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以违法所得2倍或者20000元。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公益性墓地已经开始经营墓穴,并有大量(10个以上)骨灰安放;
  (2)数次警告教育,屡教不改;
  (3)社会负面影响较大。
  行政处罚基准:处以违法所得3倍或者30000元。
  三、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出具假证明或涂改、伪造证明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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