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09年12月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抽查考试安排的通知
(新教高办〔2009〕33号)
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抽查考试(以下简称“抽查考试”)是监督检查我区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多年来,抽查考试在提高我区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2009年12月抽查考试即将开始,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我厅高教处2006年11月份编制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抽查考试工作手册”中的规定,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北京时间)
2009年12月26日:上午:10:30-12:30
下午:15:00-17:00
12月27日:上午:10:30-12:30
二、考试组织工作
(一)考试科目及考点设置
抽查考试采用相对集中的办法进行,具体的考试科目、考点设置(见附件1-2)。
(二)设置考点学校的职责
1、要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由教务处、成教院负责人组成的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考试考务工作的组织安排,试卷的领取、交接,考试过程中发生问题的处理等。
2、在考场门口张贴考生座次编排表,在座位左上角按考号顺序张贴座次号,在学校门口张贴考场设置示意图。
3、考场应按标准考场设置(25人),保证单人单桌。学校应认真逐项填写考场记录,试卷要按考号顺序装订,并按规定封装试卷;考试过程中严禁将试卷带出考场,空白缺考试卷盖章后按考号顺序订入试卷,不准截留。
4、监考教师应由学校成教院提供名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统一安排。
5、监考老师应在考试前向考生宣读考场纪律,告知考生试卷页数,如有缺页应及时调换试卷;务必提醒考生在密封线内填写考号、姓名,不得在密封线内答题等。
(三)参加考试学校的职责
1、学校教务处应充分发挥教学管理、教学监督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抽查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会同学校成教院共同做好抽查考试各项工作。
2、区内外高等学校在疆设立的函授站,其设站单位应做好抽查考试的各项组织、管理和准备工作。在函授站设置考点的,要严格执行抽查考试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严肃考风考纪;不在函授站设置考点的,要积极配合、协助设点学校,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抽查考试顺利进行。
3、学校应在2009年12月19日前将各考试科目考生名单送达设点学校,并派员与设点学校共同搞好考试的组织工作。
4、学校应在考试前派人察看考场,通知考生考试的有关要求及考场、座位号,并在校内明显位置张贴考场示意图。
5、学校应及时为考生办好准考证,并在考试日前一周发给考生,通知考生考试必须带好准考证、身份证提前到达考试地点,并与设点学校共同处理本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三、费用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规定,自2010年起,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抽查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生每门15元,由学生所在学校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考点考务费按每场每个考生5元的标准,由教育厅支付给考点学校。考务费采取由教育厅统一收取、统一拨付(收支两条线)的形式结算。每年十月底前结清账目,当年账目当年结,不跨年度。
(一)考试费缴纳办法:
1.乌鲁木齐市所在地的学校可直接到自治区教育厅财务核算中心缴现金或银行转账。
2.非乌鲁木齐市所在地的学校,采用电汇方式,汇票上写明收款单位:新疆财政厅国库处;开户银行:工行明德路支行营业部;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在用途栏内务必注明:教育厅高教处成人抽查考试费。
3.汇款后,即将汇款时间告知教育厅财务核算中心,联系电话:0991-7606296,联系人:张志策
(二)考务费返还办法:
1、市内返还考试费的各考点单位须将收据发票送至教育厅高教处办理。
2、外地学校需将收据发票挂号寄至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雷友凤收。在邮寄收据的同时,务必另函写明你校的收款单位,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并加盖公章。
(三)负责考点试卷领取及送交的牵头学校的工作人员交通费及其它费用由各校自行支付。
四、考试纪律
(一)各学校要认真学习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和《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抽查考试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切实有效地抓好考风考纪工作。
(二)学校要认真做好参加考试师生的思想工作,端正态度,明确职责,严肃考风考纪。不得安排本院(系)的教师参加所在院(系)考生的监考。
(三)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要求,考场内除监考老师、考点负责人、教育厅及地(州、市)教育局巡视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更不准干预考试。
(四)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按要求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做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五)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1-2年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0、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1、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3、其他作弊行为。
(六)考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1-2年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七)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次及今后的抽查考试工作,并由教育主管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6、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7、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8、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9、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10、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11、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12、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13、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八)因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将取消该考点当年承办抽查考试的资格;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将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它
(一)参加考试的学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参加考试,两证不全者不准进入考场。
(二)乌鲁木齐地区试卷于考试当日领取、交回;克拉玛依、石河子等地的试卷于考试前一天领取,考试结束后当天交回;伊犁、和田、喀什等地的试卷于考前2-3天领取,考试结束后2天内交回。
(三)设在外地区的考点,除教育厅派巡视员外,请各地、州、市教育局(委)派员督导检查,并将督查、巡视情况报我厅。
(四)各学校接到文件后,要立即做好此次抽查考试的各项工作,认真核对考试科目、人数,如有差错请于12月7日前与抽考办联系更正,并于2009年12月19日开始到会计干部培训中心核对试卷。
联系地址及电话:
地 址:新疆会计干部培训中心
电 话:(0991)2626714
附 件:1.汉语言考点设置安排表
2.民语言考点设置安排表
3.考点及牵头学校联系电话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汉语言考点设置安排表
代码 | 学校名称 | 层次 | 12月26日
上午 | 人数 | 12月26日
下午 | 人数 | 12月27日
上午 | 人数 | 考点 | 备注 |
001 | 新疆大学 | 本 | 邓论(本) | 288 | 大学语文(本) | 25 | 俄语(本) | 17 | 新疆大学(校本部) | 补 |
本 | 邓论(本) | 121 | 大学语文(本) | 18 | 日语(本) | 2 | 正 |
本 | | | 法理学(本) | 48 | 日语(本) | 34 | 补 |
本 | | | 线性代数 | 184 | 英语(本) | 160 | 补 |
本 | | | 线性代数 | 103 | 英语(本) | 179 | 正 |
本 | | | 现代汉语(本) | 38 | | | 补 |
专 | 邓论(专) | 46 | 大学语文(专) | 19 | | | 正 |
专 | 邓论(专) | 268 | 大学语文(专) | 32 | 俄语(专) | 2 | 补 |
专 | | | 高等数学 | 19 | | | 正 |
专 | | | 高等数学 | 102 | 日语(专) | 1 | 补 |
专 | | | 现代汉语(专) | 1 | | | 补 |
专 | | | 法理学(专) | 65 | 英语(专) | 168 | 补 |
专 | | | 微积分 | 8 | 英语(专) | 115 | 正 |
专 | | | 微积分 | 58 | | | 补 |
本 | 邓论(本) | 1 | | | | | 补 |
专 | 邓论(专) | 1 | 高等数学 | 6 | 英语(专) | 3 | 伊犁州乡镇企业科教
培训中心 | 补 |
专 | | | 微积分 | 1 | | | 补 |
本 | 邓论(本) | 8 | 线性代数 | 6 | 英语(本) | 3 | 补 |
本 | | | 大学语文(本) | 1 | | | 补 |
本 | | | 法理学(本) | 1 | | | 补 |
专 | | | | | 英语(专) | 8 | 正 |
本 | | | | | 英语(本) | 26 | 正 |
本 | 邓论(本) | 3 | 线性代数 | 6 | 英语(本) | 5 |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 | 补 |
专 | 邓论(专) | 10 | 高等数学 | 9 | 英语(专) | 11 | 补 |
专 | 邓论(专) | 1 | 高等数学 | 1 | | | 喀什卫生学校 | 补 |
专 | 邓论(专) | 49 | 高等数学 | 6 | 英语(专) | 58 | 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 | 补 |
专 | | | 微积分 | 39 | | | 补 |
专 | | | 法理学(专) | 4 | | | 补 |
本 | 邓论(本) | 72 | 线性代数 | 35 | 英语(本) | 87 | 补 |
本 | 邓论(本) | 1 | 法理学(本) | 1 | 英语(本) | 1 | 正 |
本 | | | 法理学(本) | 18 | | | 补 |
本 | | | 大学语文(本) | 14 | | | 补 |
本 | | | 现代汉语(本) | 11 | | | 补 |
专 | 邓论(专) | 66 | 高等数学 | 48 | 英语(专) | 87 | 伊宁卫生学校 | 补 |
专 | | | 微积分 | 14 | | | 补 |
专 | | | 法理学(专) | 5 | | | 补 |
本 | 邓论(本) | 14 | 线性代数 | 8 | 英语(本) | 14 | 补 |
本 | | | 法理学(本) | 8 | | | 补 |
本 | 邓论(本) | 25 | 大学语文(本) | 6 | 英语(本) | 28 | 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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