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自治区2010年中小学“双语”教师教材教法研修培训班的通知
(新教师办〔2009〕4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中等师范学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大力推进“双语”教师培训工作,提高“双语”教师培训质量,经研究,定于2010年在乌鲁木齐举办自治区中小学“双语”教师教材教法培训研修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对承担“双语”培训任务的学科“培训者”的培训,开拓“培训者”视野,增强“培训者”专业素质、教育教学能力,提高“培训者”对课标及教材的准确理解能力及培训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能力,全面提升我区中小学“双语”教师培训质量。
二、培训时间、学科及名额分配
(一)本次培训时间为2010年1月25-29日,计40课时。
(二)培训计划及学科
本次培训计划为460名,10个班次,组织包括小学数学、小学科学、小学语文、小学品德与社会、初中数学、初中物理、初中化学、初中语文共8门‘双语’学科教材培训。
(三)名额分配
本次培训任务由新疆师范大学和新疆教育学院承担,其中,新疆师范大学承担4个学科225名教师培训任务,5个班,即初中语文(汉语)45名,小学语文(汉语)90名(2个班),小学科学、小学品德与社会各45名;新疆教育学院承担4个学科235名培训任务,5个班,即初中数学、物理、化学各45名,小学数学100名(2个班)。具体培训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培训对象及条件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相关学科“双语”教师;各地(州、市)相关学科“双语”骨干教研员和骨干教师(以下统称“培训者”)。 参训者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政治合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自觉与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对“7·5”事件认识到位,态度鲜明,立场坚定。
(二)相关条件合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身体健康。从事“双语”教师培训及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双语”班教学或教学研究工作3年以上。
(三)少数民族参训者应具有一定的汉语基础,中国汉语水平 (HSK) 考试需达到7级以上,且能够适应汉语授课。
四、培训方式和内容
本次培训实行培训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成立培训专家教学指导组,分学科选聘组建学科培训专家组,优化制定培训方案,科学实施培训。
本次培训以创新教学设计、教材教法为主要内容,分设学科课程标准研究、教材结构分析、教学问题梳理、有效培训方法探讨等课程模块。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开阔教育教学思路,注重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提高参训者对教材教法的驾驭能力。
五、培训组织与管理
(一)本次培训由教育厅师资管理处牵头,由新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成立培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培训教学专家指导组。委托新疆师范大学、新疆教育学院、乌鲁木齐市教研中心协助承办。新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会同乌鲁木齐市教研中心负责培训教学及管理工作。培训院校负责承担培训教学及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二)加强教学工作的领导。1. 成立培训教学专家指导组,承担培训领导小组赋予的职责:即组织各学科培训组,审定并选聘任课教师组成,推荐确定项目主持人,指导各学科制定培训方案并予以审定,对培训及教学工作绩效实施评价,制定教学评价方案,加强培训考核工作,切实落实教学管理职责,确保培训质量。2.以学科为单位,分别成立培训专家教学小组,指定组长、副组长各1人,全面负责本学科教学管理工作。组长由项目主持人担任。各学科组在项目主持人的组织下,负责制定并实施《培训方案》,进行备课、教学准备。接受培训教学专家指导组对本学科教学工作的指导,配合做好教学评价工作。